Q:勞工之父母同日身亡,喪假如何計給?
A:勞工之父母同日喪亡,為顧及勞工辦理二人治喪事宜較諸一人治喪事宜繁雜,勞工得依實際喪亡人數分別請給喪假。
Q:勞工外祖父母喪亡可否請喪假?
A:查民法對於親屬關係僅有親等之分,無內外之別,祖父母包含父之父母及母之父母(即通稱之外祖父母)。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未修正前訂有「外祖父母」一詞,因其係贅語,已予修正刪除,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修正後,勞工如有外祖父母喪亡或配偶之外祖父母喪亡,分別有該條第2款及第3款之適用。
Q:勞工為人收養之子女死亡時,勞工及該子女之養父母是否均可請喪假?
A:勞工之子女已過繼給該勞工之兄弟收養,該子女死亡時,勞工本人及該子女之養父母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請喪假。
Q:勞工養父喪亡可否請喪假之判斷標準為何?
A: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款所定養父喪亡之喪假規定,應以具有收養關係者始可適用;故勞工依習俗過繼給叔父(未辦理收養手續),其叔父喪亡時可否請喪假,自應以其是否具有收養關係效力而定。
Q: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、產前檢查需求或遭遇親屬身亡,是否可改請婚假、產檢假或喪假?
A: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,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,得改請婚假或喪假;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,得改請產檢假。婚假的請假期限: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:「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,工資照給。」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登記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。但經雇主同意者,得於1年內請畢。(自104年10月7日起生效)喪假的請假期限:勞工如有親屬喪亡者,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請喪假,並得依禮俗分次於百日內請畢。
Q:勞委會公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,增訂勞工之曾祖父母喪亡得請喪假三日之規定。
A:勞委會業於本(100)年10月14日公告修正勞工請假規則,增訂勞工之曾祖父母(包括俗稱之內、外曾祖父母)喪亡得請喪假3日之規定。勞委會指出,晚輩奔喪本屬倫常,亦為孝道之表現。有鑑於我國人口漸趨老化且平均餘命提高,經邀集勞雇團體共同研商,咸認增列勞工曾祖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3日之規定對勞雇權益尚屬衡平,爰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。
勞委會進一步表示,考量我國民情及禮儀風俗,勞工之喪假,得於百日內請畢。本次修正係於100年10月14日公布,依法於第3日(即10月16日)生效,勞工曾祖父母喪亡期間未屆百日者,自該日起,得依規定請假。
Q:勞工生產時嬰兒因臍帶繞頸死亡,醫生開具死產證明書,勞工可否請喪假?
A:本案應否給予喪假,尚非以是否辦理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為要件。另查父母子女間之自然血親身分關係,始於出生。故如嬰兒脫離母體後並未獨立存活(死產),則雇主毋庸另給喪假。
Q:勞工母親為人收養,勞工母親之養母或本生母親喪亡時,可否請喪假?
A:勞工之本生母親如已被收養,則本生母親之養母即為勞工之外祖母,其如喪 亡,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給予喪假。至於勞工之本身母親(為人收養)之本身母親,亦為勞工之外祖母,其如喪亡,勞工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請喪假。
Q:勞工之配偶死亡或離婚後,其前配偶之父母或祖父母死亡時,勞工可否請喪假?
A:民法第九百七十一條前段規定,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。準此,勞工與配偶離婚後無論有否再婚,其前配偶之祖父母或父母死亡,應無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所定喪假之適用。至於勞工於配偶死亡之後無論有否再婚,前配偶之祖父母或父母仍係勞工之姻親,其如死亡,則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辦理。
Q: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如登記結婚、須產前檢查或遇親屬身故, 受僱者可改請婚假、產檢假或喪假。
A:為保障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權益,勞動部今(13)日發布《性別工作平等法》第15條解釋令,明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,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,得改請婚假或喪假;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,得改請產檢假,並自104年11月13日起生效,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所轄事業單位參考。
勞動部指出,安胎休養之請假期間通常較長,若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辦理結婚登記、須產前檢查或遭逢親屬身故,如無法轉換假別,恐未能於各該假請假期限內請假,影響其權益。有鑑於各該假別之給假目的殊異,基於勞雇權益衡平上之考量,爰令釋若受僱者確有此相關事由並提出證明文件,得改依各該假別請假。
Q:勞工如有親屬因天然災害不幸罹難,如何請假?
A:勞工若有親屬因災害不幸罹難,符合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者,得依該條各款所定喪假日數請假,喪假期間,工資照給。